公眾參與原則
公眾參與原則是明確廣大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管理的權利并保障公眾行使這種權利的基本原則。環境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每個人的生活質量和追求幸福生活的權利。保持清潔、舒適、優美的環境,既是人們的愿望,也符合公眾的利益。人們享有在良好的環境中生活的權利,依法參與環境管理的權利,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同時也有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義務。
環境保護法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這都是公眾參與原則的立法體現。
為了貫徹公眾參與原則,要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環境意識和法制觀念,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保障公眾知情權和發揮公眾的監督作用,建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制度,使公眾和社會團體通過規范化的程序表達意見,對環境重大決策施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