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證制度
環境保護許可證制度,是指從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環境的活動之前,必須向有關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發放許可證,方可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該活動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措施。在許可證制度中,使用最廣泛的是排污許可證。
(一)排污許可證的適用范圍
對依法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水體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和對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區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的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
(二)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實施程序
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實施程序如下:
1.排污申報登記。排污單位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如實申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放的方式和排放去向。
2.分配排污量。各地區確定本地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分配污染物總量削減指標。
3.發放許可證。對不超過排污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頒發《排放許可證》;對超出排污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頒發《臨時排放許可證》,并限期削減排放量。
4.發證后的監督管理。許可證發放以后,發證單位必須對持證單位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使持證單位按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