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刑事責任
環境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故意或過失實施了嚴重危害環境的行為,并造成了人身傷亡或公私財產的嚴重損失,已經構成犯罪要承擔刑事制裁的法律責任。
(一)環境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破壞環境的犯罪構成要件,同一般犯罪構成沒有實質上的區別,但也具有一定特點。
1.犯罪主體。根據環境保護法和刑法的規定,關于環境犯罪的主體,已打破了“個人刑罰觀”,除了達到法定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外,還包括法人。
2.犯罪客體。破壞環境資源罪的犯罪客體,是侵害各種環境要素和自然資源從而侵犯財產所有權、人身權和環境權。環境犯罪的客體具有復合客體的特征。
3.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有污染和破壞環境及自然資源的行為及其社會危害性。環境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特別嚴重,往往會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環境違法行為通常是追究其行政責任。危害后果是否嚴重是區別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
4.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進行犯罪行為時的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一般而言,破壞環境和資源的行為多為故意,而污染環境的行為多為過失。因損害環境的行為可能產生極其嚴重的危害后果,在認定是否構成環境犯罪時,就不能僅僅看社會危害性一個方面,必須強調具備犯罪的故意或過失,這是區別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
(二)環境刑事責任的形式
環境刑事責任的形式同一般的刑事責任的形式沒有區別,主要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種類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型的種類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附加刑可以獨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