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規則
進行證券交易的,必須遵循以下規則:
1.進入證券交易所參與集中交易的,必須是證券交易所的會員。
2.投資者應委托證券公司買賣證券:投資者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證券交易委托協議,并在證券公司開立證券交易賬戶.以書面、電話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該證券公司代其買賣證券,不能自已到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
3.證券公司根據投資者的委托,按照證券交易規則提出交易申報,參與證券交易所場內的集中交易,并根據成交結果承擔相應的清算交收責任;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成交結果,按照清算交收規則,與證券公司進行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并為證券公司客戶辦理證券的登記過戶手續。
4.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規則進行的交易,不得改變其交易結果。對交易中違規交易者應負的民事責任不得免除;在違規交易中所獲利益,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5.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和其他從業人員在執行與證券交易有關的職務時,與其本人或者其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在證券交易所內從事證券交易的人員,違反證券交易所有關交易規則的,由證券交易所給予紀律處分;對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格,禁止其入場進行證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