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的分類
為了更好地認識和組織拍賣活動,人們習慣于根據拍賣人的業務范圍及拍賣的對象進行分類,最常見的分類有:
(1)物品拍賣與權利拍賣。如果拍賣的對象是有形的物品,即可由感官感知的、占據立體空間的實物,就屬于物品拍賣。如果拍賣的對象是無形的,就屬于權利拍賣。但這些權利一般是能夠帶來經濟利益的權利,如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
(2)公物拍賣與非公物拍賣。根據拍賣對象的所有權屬性,可以將拍賣分為公物拍賣與非公物拍賣。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條文,公物是指國家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在處分公物時,可以采取多種方式,拍賣只是其中之一。由于公物拍賣不僅可以有效地杜絕腐敗,還可以最大限度的使財產增值,因此應成為公物處理的首選方式。
我國拍賣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罰金的物品;無主物品等應當以拍賣的方式進行處理。依據法律的強行規定所進行的拍賣,可以稱作法定拍賣。法定公物拍賣的拍賣人由省級政府和設區的市級政府指定,其他拍賣人不得隨意拍賣上述物品。
(3)一般物品拍賣與特殊物品拍賣。可用于拍賣的物品多種多樣,一般物品與特殊物品是相比較而言的,如動產拍賣與不動產拍賣,需要拍賣師的不同知識與技巧。在動產中,文物與其他物品相比,又有其特殊性。特殊物品拍賣是指對拍賣人資格有特別要求的拍賣活動。根據我國拍賣法的有關規定,文物被視為特殊物品,經營文物拍賣企業,須具備多于一般拍賣企業的注冊資本,并擁有具備文物拍賣專業知識的人員。
(4)公開拍賣與定向拍賣。公開拍賣是指對競買人資格僅有一般限制的拍賣,凡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及競買的經濟能力、對拍賣品感興趣的人均可參加競買應價;定向拍賣是指對竟買人資格有特殊要求,從而將競買人限制在一定范圍內的拍賣。例如,國家對煙、酒、鹽實行專賣專營,拍賣上述物品時,只有具有經營這些物品資格的人,才能參與競買,成為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