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權的適用范圍
代位求償權的行使范圍限于財產保險合同,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人不得享有代位求償權。對代位求償權行使對象的第三者的范圍也有一定限制。第三者通常不包括被保險人一定范圍的親屬或雇員。除非是由他們的故意行為引起保險事故。我國保險法第47條規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45條第1款規定的事故以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這里的家庭成員應包括與被保險人共同生活的配偶和親等較近的血親或者姻親,這里的組成人員指為被保險人的利益或者受被保險人的委托與被保險人存在某種特殊法律關系而進行活動的人,包括代理人、合伙人。
綜上所述,理解代位求償權要注意以下幾點:
1.保險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為所致,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對第三人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人只有在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金后才能行使對第三人的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向第三人追償的金額不得超過其向被保險人支付的保險金。
4.代位求償權僅適用于財產保險,不適用于人身保險。
5.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人賠償請求權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若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的,該放棄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