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合同
又稱為分保合同或第二次保險合同。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的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即為再保險。保險人為了避免自己承保的業務遭受巨額損失,可以將其承保的保險業務分給其他保險人一部分,使數家保險公司對同一保險事故承擔責任,增加了保險的可靠性。再保險制度的建立不僅有利于保險人賠償損失責任的分擔,而且有利于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原保險是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而再保險則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是原保險人對其所承擔的風險責任進行轉移的法律行為。原保險是再保險的基礎,再保險人的保險責任以原保險人的責任為前提。但是,再保險合同又是獨立的合同,再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分出人與分入人,原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是再保險合同的利害關系人。因而,再保險人與原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不發生任何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據此,再保險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險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險費。原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險接受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再保險的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險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險責任為由,拒絕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其原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