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要素
保險的要素是指保險得以成立的基本條件。它包括以下三個條件:
1.危險的存在。“無危險則無保險”是保險理論中的信條。保險制度建立的目的就在于應付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發生。所以,危險的存在是構成保險的第一要件。當然,并非所有的危險都屬于保險的范圍之內,只有具備一定條件的危險,保險人才予以承保。這種危險通常稱為“承保危險”或“可保危險”。
2.多數人參加保險。即所謂的眾人協力,它強調保險是多數人在經濟上的互助共濟關系,由眾多的社會成員參加保險,通過繳納保險費以積聚巨額的保險基金,當少數成員因遭受危險導致損失時給予其足額、及時的補償。基于眾人協力這二條件,參加保險的人越多,每個人的負擔就越小,危險的分散就越廣泛,保險基金就越穩定,從而參加保險者的損失補償就越有保障。
3.補償或給付。即所謂的損失填補,也就是對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予以經濟補償。保險不可能也不能消滅危險,保險的功能在于使投保人以繳納保險費為代價,在未來保險事故發生后,由保險人對事故損失進行補償或給付約定數額的金錢。保險的功能在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中有著明顯的區別,由于財產保險的標的是可以用金錢衡量其價值的,因此保險人對損失按照填補損失的賠償原則進行補償;而人身保險的標的是人的身體和壽命,是無法以金錢衡量其價值的,因此保險人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受益人一定數額的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