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
拋棄,是指依物權人的意思表示,使物權歸于消滅的單方法律行為。
物權為財產權,權利人原則上當然可以自由拋棄,但當物權的拋棄妨害他人權益時,物權人不得拋棄。
拋棄既為法律行為,就應以意思表示方式進行,且須符合法律行為的成立和有效條件。
拋棄動產所有權,除作出拋棄的意思表示外,須放棄對該動產的占有,以滿足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拋棄其他動產物權,如質權、留置權,則因該物權有特定的相對人,拋棄人須向因拋棄而直接受益者,作出拋棄的意思表示,并交付該動產。
拋棄不動產物權,除作出拋棄的意思表示外,須向登記機關進行注銷登記,始生拋棄的效力。拋棄其他的不動產物權,則須向因拋棄而直接受益者作出拋棄的意思表示,并為注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