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買賣

房地產買賣是雙方轉移房地產權利的民事法律行為,房地產買賣須經過登記,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
房地產買賣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定條件,其簽訂的合同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雙方當事人必須符合的條件有:①雙方當事人應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以上公民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進行民事活動應有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代理人同意。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無行為能力人,不能進行民事行為。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始于成立終于終止,在其合法存續期間的法人購買或出售房屋有一定限制。②賣方必須是房屋所有權人。③買方必須具有購買能力,不僅指支付合同價款的能力,其購買房屋的行為也應當為法律所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