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公示原則
公示原則要求物權的產生、變更、消滅。必須以一定的可以從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現出來。因為物權具有排他的性質;所以,如果沒有通過公示方式將物權的變動表現出來,就會給第三人帶來不測的損害,影響交易的安全。例如,在房屋上設定抵押權,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表現出該抵押權的存在,那么,不知該抵押權存在的購買該房屋的第三人就可能蒙受損害。因此,民法上關于物權的變動,以“登記”為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以“交付”為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
對于基于不同法律事實發生的物權變動,公示原則具有不同的意義。對于基于民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非經公示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而對于基于民事行為以外的原因發生的物權變動,不經公示雖然可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但是在公示完成之前,當事人不得處分之,如因繼承、法律規定、事實行為等發生的物權變動。
以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從各國立法例考察,始于抵押權制度。不動產登記制度,雖然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其記載的內容也未必全然翔實,更由于現代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物權的變動頻繁且地域范圍越來越廣,登記制度未必能充分起到公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作用。但是,人們畢竟可以通過登記了解物權變動的事實,不動產登記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起著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的作用。
交付為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這是因為動產物權變動不僅容易而且頻繁,無法以登記的方法公示,只能用移轉占有這一手段來表現動產物權的變動。而且,在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條件下,時間和效率成為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為保證交易的迅速進行,物權法上還有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方法作為現實交付的補充。可見,從經濟發展的需要來看,交付足以作為動產物權變動的有效的公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