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要件主義
交付要件主義以移轉占有為物權變動的生效的要件,即在移轉占有前,物權的變動不僅不能對抗第三人,而且在當事人之間也不產生效力。例如,甲與乙訂立了買賣合同,在甲將財產交付于乙之前,甲仍然享有財產的所有權。《德國民法典》采此主義。
根據物權法第23條的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交付要件主義以移轉占有為物權變動的生效的要件,即在移轉占有前,物權的變動不僅不能對抗第三人,而且在當事人之間也不產生效力。例如,甲與乙訂立了買賣合同,在甲將財產交付于乙之前,甲仍然享有財產的所有權。《德國民法典》采此主義。
根據物權法第23條的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