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離婚程序
異地離婚程序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情形。
如果是協議離婚,依照《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訴訟離婚的話到被告住所地起訴就可以了。住所地是指戶籍所在地,但是經常居住地與住所地不一樣的,以經常居住地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居住滿1年以上的地方。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關于案件管轄的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