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放者權利
(一)播放者權的主體和客體
播放者權的主體是廣播電視組織,包括廣播電臺和電視臺。播放者權的客體是播放的廣播或電視而非廣播、電視節目。廣播、電視是指廣播電臺、電視臺通過載有聲音、圖像的信號播放的集成品、制品或其他材料在一起的合成品。
(二)播放者的權利和義務
播放者有權禁止未經許可的下列行為: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
播放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播放已發表的作品或已出版的錄音錄像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按規定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