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智力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在知識經濟時代,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世界貿易組織中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下簡稱TRIPs協定)明確規定:知識產權屬于私權。我國民法通則也將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予以規定。
知識產權具有如下特征:
1.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不具有物質形態的智力成果。這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是知識產權區別于物權、債權、人身權和財產繼承權等民事權利的首要特征。智力成果是指人們通過智力勞動創造的精神財富或精神產品,本身凝結了人類的一般勞動,具有財產價值,可以成為權利標的,是與民法意義上的“物”相并存的一種民事權利客體,也有學者稱之為“知識產品”或“知識財產和相關精神權益”。
2.專有性,即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依法享有獨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權利,他人不得侵犯。從本質上講,知識產權是一種壟斷權。這種壟斷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并受到一定限制。正是由于知識產權權利主體能獲得法定壟斷利益,才使知識產權制度具有激勵功能,促使人們不斷開發和創造新的智力成果,推動技術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知識產權和物權都是一種絕對權和對世權,從而有別于債權。
3.地域性,即知識產權只在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地域范圍內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各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基于主權原則必然呈現出獨立性,各國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制度的差異,也會使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有所不同。一國的知識產權要獲得他國的法律保護,必須依照有關國際條約、雙邊協議或按互惠原則辦理。
4.時間性,即依法產生的知識產權一般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有效。超出知識產權的法定保護期后,該知識產權權利消滅,有關智力成果進入公有領域,人們可以自由使用。須注意的是,商標權的期限屆滿后可通過續展依法延長保護期;少數知識產權沒有時間限制,只要符合有關條件,法律可長期予以保護,如商業秘密權、地理標志權、商號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