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在先原則
在當事人對有關權利沖突的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一般應保護產生時間在先的知識產權或其他民事權利,抑制或消滅產生在后的權利。如照相館未經許可不得以行使發表權為由在櫥窗中展覽他人的肖像攝影照片。專利法第23條、商標法第9條和第31條都分別明確規定申請注冊的外觀設計、商標都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撤銷侵犯在先權利的商標權或宣告侵犯在先權利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應依法由特定的行政機構進行,法院不得在民事審判中直接行使該權利。
在當事人對有關權利沖突的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一般應保護產生時間在先的知識產權或其他民事權利,抑制或消滅產生在后的權利。如照相館未經許可不得以行使發表權為由在櫥窗中展覽他人的肖像攝影照片。專利法第23條、商標法第9條和第31條都分別明確規定申請注冊的外觀設計、商標都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撤銷侵犯在先權利的商標權或宣告侵犯在先權利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應依法由特定的行政機構進行,法院不得在民事審判中直接行使該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