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回權
取回權是指從管理人接管的財產中取回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的請求權。取回權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取回權是對特定物的返還請求權。這種返還請求權應具備三項條件:①以被請求人占有請求人財產的事實為前提。②以特定物為請求標的。③以該物的原物返還為請求內容。缺乏這三項條件之一的,不構成取回權。至于被請求人占有財產的依據如何,在所不論。
(2)取回權是以物權為基礎的請求權。也就是說,取回權的發生依據不是債的關系而是物權關系。取回權人是以物的所有人的身份提出權利請求的。若無物的所有權(或者由所有權派生的其他物權,如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權)作為權利基礎,則不得主張取回權。
(3)取回權是在破產程序中行使的特別請求權。其特殊性表現為不參加債權申報和債權人會議,而由權利人個別行使權利。
(4)取回權標的物在被取回以前,視同為債務人財產,由管理人管理和支配。該財產若受到不法侵犯,管理人得請求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