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的效力
就退伙的效力而言,聲明退伙與法定退伙基本是一致的,具體表現為:
1.退伙人喪失合伙人身份,脫離原合伙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2.導致合伙財產的清理與結算。退伙時的結算應遵循如下規則: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可以待該事務了結后再進行結算。
(2)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的造成的喪失負有賠償責任的,可以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3)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4)如果退伙時合伙企業的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亦即資不抵債,則退伙人應當根據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合伙企業法第33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5)退伙人退伙時,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仍應與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退伙并不必然導致合伙的解散。只有在合伙人為2人的情況下,其中1人退伙則導致合伙的解散。當然,即使是在合伙人為2人的情況下,如果另一合伙人同意,也可以由退伙人將其份額轉讓給第三人,則合伙繼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