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銷的方法及效力
抵銷的方法
抵銷為單獨行為,應適用法律關于民事法律行為及意思表示的規定。抵銷為處分債權的行為,故抵銷人應有行為能力,并且對債權有處分權。抵銷應由抵銷權人以意思表示向受動債權人為之,自受動債權人了解或通知到達受動債權人時發生效力。受動債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自通知到達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
抵銷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條件或期限,因為若附有條件或期限,即使其效力不確定,這與抵銷的本旨相悖。
抵銷的效力
抵銷使雙方債權按照抵銷數額消滅。抵銷使雙方債權溯及于得為抵銷時消滅。所謂得為抵銷時,是指抵銷權發生之時。如果雙方債權的抵銷權發生時間不同,則應以為抵銷人的抵銷權發生時間為標準。被抵銷人嗣后即使作出不抵銷的意思表示,也不得溯及其抵銷權發生時產生抵銷效力。因為其抵銷權已依對方的抵銷意思表示歸于消滅。抵銷發生后,雙方債權的擔保及其他權利,均從得為抵銷時消滅;雙方債權的利息債權,也從得為抵銷時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