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成立
(一)條件
1、存在雙方或多方訂約當事人。
2、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二)時間
合同成立的時間是由承諾實際生效的時間所決定的,在確定承諾生效時間時,有以下幾點情況值得注意:
1、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了承諾,但因其他原因導致承諾到達遲延。承諾生效時間以承諾通知實際到達要約人的時間來確定。如果要約是以信件或者電報發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2、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如果要約人指定了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則受要約人的承諾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工程,該數據電文進入要約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3、以直接方式作出承諾,應以收到承諾通知的時間為承諾生效時間,如果承諾不需要通知的,則受要約人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以行為的方式作出承諾,一旦實施承諾的行為,則應為承諾的生效時間。如果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則應以雙方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的時間為承諾生效時間。如果合同必須經批準或登記才能成立,則應以批準或登記的時間為承諾生效的時間。
(三)地點
合同成立的地點和時間常常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根據《合同法》第34條“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5、34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四)效力
第一,保持合同成立狀態,并依照合同的約定使合同生效。第二,合同成立后因一方的原因而未使合同生效的后果。
(五)合同的實際成立
《合同法》第36條和第37條對此作了規定,符合《合同法》第36條和第37條規定的合同,即使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合同形式,但卻仍然具有使合同成立的效力。具體來說,這種合同應當具備三個要件:
1、雙方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
2、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