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廣告
懸賞廣告,是指通過廣告形式聲明對完成廣告中規定的特定行為的任何人給付廣告中標明的報酬的行為。關于懸賞廣告的性質,主要有兩種觀點。其一為單方行為蛻,認為懸賞廣告是廣告人單獨的意思表示,因為對完成一定的人負給予報酬的義務,在行為人方面無須有承諾,惟以其一定行為的完成為停止條件。其二為合同說(要約說),認為廣告人向不特定人所提出的條件是一種要約,此種要約因一定行為的完成而成立懸賞合同。我國司法實踐中出現了采納合同說的案例(李珉訴朱晉華、李紹華懸賞廣告酬金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5年第,2期)。按照合同說,懸賞廣告是一種特殊的訂約方式,廣告人發出懸賞廣告為要約,行為人完成懸賞廣告規定的行為為承諾,合同因承諾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