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邀請行為
(1)寄送的價目表。此舉雖包含了商品名稱及價格條款,且含有行為人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但從中并不能確定行為人具有一經對方承諾即接受承諾后果的意圖,而只是向對方提供某種信息,希望對方向自己提出訂約條件,因此只是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當然,如果在向不特定人派發的商品訂單中明確表示愿受承諾的約束,或從其內容中可以確定有此意圖,則應認定為要約。
(2)拍賣公告。拍賣是指拍賣人在眾多的報價中,選擇報價最高者訂立買賣合同的特殊買賣方式。拍賣一般要經過三個階段:拍賣表示(拍賣公告);拍買(叫價);拍定。對拍賣公告,各國合同法一般認為是要約邀請,因為其中并未包含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特別是價格條款,而只是希望競買人提出價格條款。
(3)招標公告。招標是指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采取招標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發出的、以吸引或邀請相對方發出要約為目的的意思表示。對招標的回應稱為投標。一般認為,招標屬要約邀請,投標為要約(招標人的決標為承諾)。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招標人在招標公告中明確表示將與報價最優者訂立合同,則可視為要約。
(4)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是指擬公開發行股票的人經批準公開發行股票后,依法于法定日期和證券主管機關指定的報刊上刊登的全面、真實、準確地披露發行股票者的信息以供投資者參考的法律文件。它通過向社會提供股票發行人的各方面信息,從而吸引投資者向發行人發出購買股票的要約,故屬要約邀請。
(5)商業廣告。商業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產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文字、圖形或影音作品。從其內容、對象、后果等方面判斷,商業廣告均不能構成要約,而是要約邀請。但如果廣告內容符合要約規定,應視為要約,例如注明為要約或寫明相對人只要作出規定的行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者,即為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