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利與從權利
根據民事權利之間的主從關系可以將民事權利作此分類。
主權利是指在相互關聯的幾項民事權利中,不依賴于其他權利即可獨立存在的權利,也稱獨存權;從權利則是不能獨立存在而從屬于主權利的權利,又稱附屬權,如為擔保債權實現而設定的擔保物權,就是相對于主債權的一種從權利。可見,主權利與從權利是一對相對的法律概念,只有在具有主從關系的法律關系中才存在這種劃分。主權利是從權利的基礎與前提,從權利依附于主權利而存在。所以,從權利隨主權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變更而變更、轉讓而轉讓、消滅而消滅(可參見《擔保法》第52、73、88條)。權利人不能在轉讓主權利的情況下而單獨保留從權利,也不能在拋棄主權利的情況下而單獨享有從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