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抵銷要件
根據合同法第99條的規定,法定抵銷必須具備以下成立要件:
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抵銷以在對等額內使雙方債權消滅為目的,故以雙方債權的存在為必要前提。抵銷權的產生,在于當事人對對方既負有債務,同時又享有債權。只有債務而無債權或者只有債權而無債務,均不發生抵銷的問題。但合同法第83條規定,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當事人雙方存在的兩個債權債務。必須合法有效。任何一個債權債務的原因行為(合同)不成立或無效時,其債權不能有效存在,故不能發生抵銷。
在附條件的債權中,如所附條件為停止條件,在條件成就前,債權尚不發生效力,不得為抵銷。如其為解除條件,則條件成就前債權為有效存在,故得為抵銷;且條件成就并無溯及力,因而行使抵銷權后條件成就時,抵銷仍為有效。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不得作為主動債權而主張抵銷,否則無異于強迫對方履行自然債務。如果被動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則可用于抵銷。對此,可認為債務人拋棄了時效利益。
附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債權,不得以之為自動債權而主張抵銷,否則即為剝奪對方的抗辯權。但如其作為被動債權,則可認為抵銷權人已拋棄同時履行抗辯權,此時以之為抵銷,當無不可。
第三人的債權,即使取得該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之為抵銷。因為一方面,此時僅一方當事人能夠主張抵銷,而對方則無此權利,有失公平;另一方面,第三人的債權對其債權人關系甚大,如允許用作抵銷,則可能害及第三人的債權人的利益??勺鳛槔獾氖牵B帶債務人以其他連帶債務人對于債權人的債權,就其應分擔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債權讓與時,債務人對原債權人享有債權的,得向債權受讓人主張抵銷。主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保證人得主張抵銷。
2.雙方互負的債務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正因為要求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故抵銷通常在金錢債務以及其他種類物債務適用較多。雙方當事人的給付物的種類雖然相同,但品質不同時,原則上不允許抵銷。以特定物為給付物時,即使雙方的給付物屬于同一種類,也不允許抵銷。但是,在雙方當事人均以同一物為給付物時,仍屬同一種類的給付,可以抵銷,例如,甲有向乙請求交付某特定物的債權,同時對于丙負有交付該物的債務,嗣后在乙繼承丙的遺產場合,就可發生這種抵銷。
3.自動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通常僅在清償期屆至時,才可以現實地請求清償。若債權未屆清償期也允許抵銷,就等于在清償期前強制債務人清償,犧牲其期限利益,顯屬不合理。所以,自動債權已屆清償期才允許抵銷。自動債權未定清償期的,只要債權人給債務人以寬限期,寬限期滿即可抵銷。雖然合同法規定雙方債權均應屆履行期,但因債務人有權拋棄期限利益,在無相反的規定或約定時,債務人可以在清償期前清償。所以,受動債權即使未屆清償期,也應允許抵銷。
在破產程序中,破產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無論是否已屆清償期,無論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條件,均可抵銷。
4.非依債的性質不能抵銷。所謂依債的性質不能抵銷,是指依給付的性質,如果允許抵銷,將不能達到合同目的。例如,以不作為債務抵銷不作為債務,就達不到合同目的,故不允許抵銷。
法律規定不可抵銷的債務不得抵銷。例如,法院決定扣留、提取勞動收入時,應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供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保留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供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再如,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的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侵權損害賠償之債。違約金債務不得自行以扣款等方式沖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