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代發行證券款
代發行證券款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委托,采用余額承購包銷方式或代銷方式代發行證券所形成的應付證券資金。代發行證券款應按委托單位和證券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代發行證券款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委托,采用余額承購包銷方式或代銷方式代發行證券所形成的應付證券資金。代發行證券款應按委托單位和證券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委托,采用余額承購包銷方式或代銷方式代發行證券所形成的應付證券資金。
二、公司代發行無記名證券,應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一)公司采用余額承購包銷方式代發行證券,收到委托單位委托發行的證券,按委托方約定的發行價格,借記“代發行證券”科目,貸記本科目。在約定的期限內售出,按發行價格,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代發行證券”科目。如有未售出證券,按合同規定由公司認購,轉為本公司的投資時,按發行價格,借記 “長期債券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貸記“代發行證券”科目。發行期結束,所集資金付給委托單位,并收取手續費,按發行價格,借記本科目,按支付給委托單位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應收取的手續費,貸記“證券發行收入——代發行證券手續費收入”科目。
(二)公司采用代銷方式代發行證券,收到委托單位委托發行的證券,按委托方約定的發行價格,借記“代發行證券”科目,貸記本科目。證券售出后,按約定的發行價格,借記“銀行存款” 等科目,貸記“代發行證券”科目。發行期結束,所集資金付給委托單位,并收取手續費,按約定的發行價格,借記本科目,按支付給委托單位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按應收取的手續費,貸記“證券發行收入——代發行證券手續費收入”科目;同時,將未售出的代發行證券退還委托單位,借記本科目,貸記“代發行證券”科目。
對代發行證券款的審計,應獲取或編制代發行證券款明細表,復核加計數是否正確,并與有關明細賬、總賬和報表核對相符;抽查本期代發行證券款增減變動是否真實、正確,并與有關承銷合同、協議核對,如為上網發行的證券,其清算金額與證券交易所的交割單是否相符;對重大代發行證券款余額可向委托單位函證或獲取已公開發布的招募說明書,或執行替代程序,檢查其發生的原始記錄;查閱被審計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承銷協議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了解代發行證券的種類、名稱、金額、發行期限、發行方式和代發行證券的手續費等,并與相應的會計記錄核對,并檢查相關手續費收入是否在發行結束時及時結轉,是否存在手續費收入掛賬現象;驗明代發行證券款是否已在資產負債表上恰當披露。